商標是將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另一個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別開的標記。字號是企業名稱中起到核心區分功能的部分。商標與字號通常一起出現在產品上,都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商標法的保護。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規定字號權,只有規定企業名稱權,但字號承載了企業的歷史、商譽以及產品的質量,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我國,商標和字號由不同的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商標注冊在全國只有商標局負責,商標局如果發現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有相同或相似的注冊商標,對申請注冊的商標不予注冊。而企業名稱是由各個縣級以上工商局注冊登記,只要在該工商局管轄范圍內沒有相同的企業名稱就給予注冊。不同的行政區域可能會出現多個相同名稱的企業。由于注冊登記體制的不同,容易造成知名的商標被惡意的競爭對手登記為企業字號,或者知名的企業字號被他人注冊為商標的現象。這類傍名牌、搭便車的行為,目的在于故意混淆商品的來源或借用他人商譽以賺取利潤。
在涉及商標權和字號的侵權糾紛案件中,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將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注冊使用;將與他人在先注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冊為商標;或者同時實施上述兩種行為。在這類案件中,可以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多!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谖鍡l第三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渡虡朔ā返谌粭l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規定,原告可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以他人企業名稱與其在先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為由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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